2004年至2006年间,赵绍舜律师应四川省法制局、省建设厅、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建筑业协会、成都市清理工程欠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邀请先后在《四川省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04’中国成都?物业管理论坛”、 “四川省首届物业管理论坛”、《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做专题演讲, 并多次进行专题维权知识及法律培训。
2004年至今赵绍舜律师先后在《四川房地产》杂志发表《足以载入成都房地产开发史册的里程碑之讼》、《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开发商代卖已售房屋操作失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变更得司法裁决案例》;在《成都建筑业》杂志发表《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成都房地产》杂志《物业服务中的车辆管理》、《论物业管理企业的错位和被错位——关于物业管理与相邻关系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之法律探讨》,这两篇文章上海《东方建设》杂志2005年在第四期、第五期进行了转载,其中《论物业管理企业的错位和被错位——关于物业管理与相邻关系 》2006年6月被《中国当代思想宝库》全文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