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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龙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福建翰邦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2-12-12 点击次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思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厦门市龙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

  被告福建翰邦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水宁。

  原告厦门市龙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翰邦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宝兴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中介费4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佣金收条》中已经就中介费的支付情况和支付条件进行了说明。但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业主单方面的违约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业主和被告解除了租赁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4000元中介费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现查明,2011年8月22日,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与厦门杰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飞软件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杰飞软件公司承租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5号3楼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中介费4000元。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剩余中介费4000元于被告进驻望海路35号3楼房屋时付清。同年9月8日,由于杰飞软件公司违约导致前述《租赁合同》不能履行,被告与杰飞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支付4000元中介费的前提是进驻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5号3楼房屋,现由于杰飞软件公司的违约原因导致前述《租赁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该笔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市龙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龙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某某某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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