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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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0号
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国优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锡。
委托代理人:胡正方,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志,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
第三人:广州市教育局(原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华同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镇鲁,广州市教育局教师住房建设办公室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教育局(原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5元,本院多预收的300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汪秀兰
审 判 员 龚德家
代理审判员 蔡培娟
二OO六年
书 记 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