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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圆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8 点击次数:
申请人:北京科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圆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情  
  2005年9月13日,北京科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宇通公司)与北京圆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月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科宇通公司向圆月园公司供应钢材,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科宇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价值 565,719.13元的钢材,但圆月园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一直未付。据此。科宇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圆月园公司给付剩余货款。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圆月园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前给付科宇通公司货款301,719.13元。  
  二、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圆月园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科字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圆月园公司的经营场所,将存放在该地的二十余吨钢材就地查封。后该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人黄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钢材属其个人财产。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黄某的执行异议。裁定做出后,执行法院发现黄某在异议审查期间已擅自将查封钢材转移并用于房屋修建。执行法院遂对案外人黄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在指定期限内将转移钢材的折价款足额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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