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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靖与广州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8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谭靖。
  委托代理人朱国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郅雪瑞,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广州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彩霞,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靖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靖又于2005年4月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民事权利,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146元由上诉人谭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东星
审 判 员  郭晓红
代理审判员  杨玉芬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李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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