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丽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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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相云,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丽、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为1529.5元,由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倩
代理审判员 韩 鹏
代理审判员 刘 冬
书 记 员 任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