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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丽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8 点击次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相云,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丽、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为1529.5元,由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倩
      代理审判员  韩  鹏
      代理审判员  刘  冬 
      书 记 员  任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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