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彭坚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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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广州药用玻璃厂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春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恒,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利,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娜。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乐,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花南,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 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771元,由上诉人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汉华
审 判 员 万力平
代理审判员 黄晓清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