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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长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广储,广东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珍。
  上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又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了纷争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98元由上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国平平
审 判 员  杨晓航
代理审判员  兰永军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余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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