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英与广州创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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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英。
委托代理人:劳敏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庆荣,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创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烈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小玲,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翠英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三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翠英于2005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翠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东星
审 判 员 郭晓红
代理审判员 杨玉芬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