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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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负责人:黄晓雯,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林青。
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原审被告林青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达成谅解为由,于200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5 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莫 芳
二OO六年
书 记 员 肖迎迎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负责人:黄晓雯,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林青。
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原审被告林青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达成谅解为由,于200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5 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莫 芳
二OO六年
书 记 员 肖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