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工商银农实业总公司诉上海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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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501号
原告上海市农工商银农实业总公司。
负责人俞适康。
委托代理人杨步秀,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农工商银农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为4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李伟民
书 记 员 杨晓庆
民事裁定书
(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501号
原告上海市农工商银农实业总公司。
负责人俞适康。
委托代理人杨步秀,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农工商银农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为4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李伟民
书 记 员 杨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