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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誉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情
  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驰公司)是一家开发和生产中高档门窗的专业企业,是“美驰”商标的注册人和所有权人,该商标已被评为北京市驰名商标,其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均已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北京美驰海外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驰海外公司),是美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美驰”系列门窗的对外销售和服务。
  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承接了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开发区31—32号地果岭里项目(以下称“果岭里项目”)工程。2003年7月,美驰海外公司与世纪公司签订《木铝复合窗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美驰海外公司为世纪公司供应并安装果岭里项目5号楼、6号楼西单元的木铝复合窗;经世纪公司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达到其满意要求后,世纪公司保证果岭里项目的其他项目设备交由美驰海外公司负责供货、加工、安装。
  在果岭里项目楼房对外的销售宣传中,世纪公司称其将采用“美驰”品牌的门窗。果岭里项目的业主在购房后发现,部分楼房采用的不是“美驰”品牌的门窗,而是价格低于“美驰”门窗的“森鹰”牌门窗,为此,业主们和世纪公司进行了交涉。2003年10月15日,世纪公司召集业主代表在CLASS(即果岭里项目)会馆召开了洽谈会,世纪公司就“为何放弃选用美驰门窗”问题,向业主代表进行了解释,并与对其他问题的解释一起形成了“会议纪要class业主与开发商洽谈会”(以下简称“会议纪要”)。2003年10月24日,世纪公司分别在自己的网站green—class和焦点房地产网站的CLASS业主论坛上发表了“会议纪要”一文,对“为何放弃选用美驰门窗”解释如下:“针对铝木复合窗选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开发商采用的是森鹰意式铝木复合窗,木材为橡木,铝合金为断桥隔热。在项目开盘前,开发商对美驰与森鹰两个厂家进行了三次实地考察,最后确定采用森鹰,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通过考察,开发商发现森鹰厂家的工业工艺水平较高、管理方面比美驰厂家更加严谨,厂房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水平都高于美驰;(2)在窗户的制作工艺上,森鹰较美驰技术领先。例如:在窗户角线之间的连接方面,美驰工艺采用胶粘技术,而森鹰采用的是码钉连接技术,更加结实耐用;(3)在密封条的使用方面,通过现场查看,森鹰的密封条较美驰质量更好;(4)在木质方面,森鹰在木质硬度、厚度、漆质方面都较美驰更好。”
  世纪公司认可其在上述言论中所指的“美驰厂家”就是本案的美驰公司。但事实上,世纪公司从未对美驰公司的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过实地考察;对“美驰”门窗和“森鹰”门窗,在工艺和材质方面,世纪公司手中也没有任何权威的比较数据。
  为了印证和了解世纪公司的不实言论对美驰公司商誉权的损害情况,2003年11月22日、23日,美驰公司专门委托专业调查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同时委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市场调查过程进行了公证。该调查公司通过对“具有社会平均认知度的人群”进行检测,在被调查对象阅读了世纪公司的会议纪要内容后,根据其问卷调查结果,最终形成了如下分析结论:
  1.测试内容明显会影响被访者对“美驰”品牌的认识和选择意向,而且总体方向是不利于“美驰”:(1)两个品牌的选择倾向方面:在“森鹰”和“美驰”两个品牌之间选择的时候,前测中(即阅读世纪公司会议纪要之前)有47.4%的被访者倾向于选择“美驰”产品;但后测中(即阅读了世纪公司会议纪要之后)只有16.6%的被访者倾向于选择“美驰”产品,选择比例下降了30.8%;(2)总体认识方面:前测中48.0%的被访者认为“美驰”产品高档或比较高档,但后测中只有35.8%的被访者这样认为,比例下降了12.2%;(3)质量认识方面:前测中54.5%的被访者认为“美驰”门窗质量好或质量比较好,但后测中只有36.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比例下降了18.2%;(4)喜欢程度方面:前测中46.5%的被访者声称喜欢或比较喜欢“美驰”品牌,但后测中只有36%的被访者这样声称,比例下降了10.5%;(5)购买可能性方面:前测中63.3%的被访者声称很有可能购买或比较有可能购买“美驰”产品,但后测中只有46.5%的被访者这样声称,比例下降了16.8%;(6)品牌美誉度方面:67.5%的被访者看了测试内容后认为测试内容会影响他们对两个品牌美誉度的评价。
  2.测试内容目前已经对被访者的认识和选择倾向产生了影响:(1)7.5%的被访者在接受调查之前见过或听说过关于两个品牌的内容相同或类似信息;(2)见过或听说过内容相同或类似信息的被访者中有70.0%声称这些信息已经对他们关于这两个品牌的评价和选择倾向产生了影响。
  美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继续发布并删除有关网站上的所有侵权言论;2.判令被告在公众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72.4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美驰公司对其所称财产损失72.45万元一节,除提供了公证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的票据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世纪公司辩称,自己介绍和评论美驰门窗和其他美驰设备取得了美驰海外公司的合同授权。并且我们在实际使用美驰门窗的过程中,发现美驰门窗确实存在问题。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我们的技术人员对门窗生产和质量有权提出自己的评价和意见。原告所说的网上已发表的意见确实是我们公司发表,但这不是评论,而是一种事实陈述。我们公司在与业主的洽谈会上回答业主问题中涉及美驰门窗的言论和之后应业主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会议纪要中所有的言论内容都是真实客观的,没有任何诽谤和诋毁美驰门窗,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我们没说原告门窗不好,原告确实是一家好企业。我们只是说原告公司在某些方面没有森鹰门窗生产厂家好。原告没有证据表明我们公司的言论有不实的地方,我们公司发表的涉诉言论确实不妥,但不应视为侵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的商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人的商誉权受到侵害时,法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式。美驰公司具有良好的商誉,在认为自己的商誉权受到损害时,选择了按照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规则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应当将法人的商誉权作为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保护。世纪公司在网络上发表美驰公司和森鹰公司对比的言论,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其行为构成对美驰公司名誉权的侵犯,世纪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美驰公司要求世纪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美驰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法院将依法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其发表在green—class网站和焦点房地产网站CLASS业主论坛上题为“会议纪要-class业主与开发商洽谈会”一文中涉及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言论予以删除;2.被告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green—class网站和焦点房地产网站CLASS业主论坛发表“会议纪要-Class业主与开发商洽谈会”一文的相同页面上登载道歉声明;3.被告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美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驳回原告美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世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世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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