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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华与广州市花都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华。
  诉讼代理人:黄南蓉,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月明,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汝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章莲,广东瀚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钟华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4)花法民三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20976.5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上诉人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4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8元给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自2004年11月起每月支付1050元给上诉人,从2005年1月起,被上诉人按照同地段商铺的租金水平相应提高支付给上诉人的租金,不得低于每月1050元,直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1号商业步行街全部装修完毕、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1号商业步行街第一层D111号商铺房产证为止。上述款项三个月结算一次,在第四个月的15日前支付。
  三、办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号商业步行街第一层D111商铺房屋产权证的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7418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国平平
审 判 员  杨晓航
代理审判员 兰永军 
二OO四年   
书 记 员  余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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