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彤等诉广州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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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4号
原告杨海彤。
原告李洁明。
原告刘巧儿。
原告袁培树。
上述四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和文,广东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琦,广东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南浦岛新浦南路(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本新村1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邢艳艳。
委托代理人毕平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登峰,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福成。
委托代理人彭志云。
委托代理人林素燕。
被告文昌海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福成。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海彤、李洁明、刘巧儿、袁培树诉被告广州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福成、文昌海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彤、李洁明、刘巧儿、袁培树于200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讼争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彤、李洁明、刘巧儿、袁培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399元、诉讼保全费3655.10元,均由原告杨海彤、李洁明、刘巧儿、袁培树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 骆莉萍
代理审判员 龚德家
二OO五年 八 月
书 记 员 黄 征
黄经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