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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228号荣德阁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年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贤军、谷爱堂,均系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吉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有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笑珍,该局干部。
  上诉人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三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又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  骆莉萍
代理审判员  龚德家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孙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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