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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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昀、曹培杰,均为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贤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10元减半收取为136255元,原告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坚
审 判 员 王会峰
审 判 员 胡炜东
二OO八年
书 记 员 张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