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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业银行区庄支行与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2005)粤高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执字第20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区庄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宇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粤高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 行 员 何剑平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李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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