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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雅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林忠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源南路6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邓允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林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华。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雅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雅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 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于庭外和解自行解决了纷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雅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91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雅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国平平
审 判 员  杨晓航
代理审判员  兰永军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余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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