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简汉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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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南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汉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洁梅。
委托代理人梁永裕,广东仲衡律所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城建南沙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4)番法民初字第7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不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05年4月28日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在协议书生效后15天内,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61689.52元,该款项已经包括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赔偿和本案被上诉人预付的一审诉讼费用4409元;
二、在上诉人支付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所约定的款项后,被上诉人承诺不再就该案件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
三、被上诉人同意对此案件的相关事宜予以保密,不向无相关的人透露该案件的任何情况;
四、如果上诉人不能够按照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费,则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二审诉讼费用4409元由上诉人负担。
城建南沙公司与简汉辉、温洁梅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海珠
审 判 员 闵海蓉
代理审判员 谭建初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