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楠湾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3-12-18 点击次数: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07号
原告上海某某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某某,男
被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楠湾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某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楠湾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楠湾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模型制作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永嘉县,合同签订地也在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告依据《模型制作合同书》第六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条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永嘉县。但是《模型制作合同书》第六条仅约定“送货方式:乙方(即原告)免费一次运送到甲方(即被告)指定地点(永嘉县瓯北镇)”,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本案系争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及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本案承揽方即原告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楠湾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