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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找准关节点很重要
来源: 时间:2012-11-23 点击次数:
  
  市场经济不是无法无天。我们既要呼吁民间集资合法化,又要取缔各种欺诈行为。民间集资若得不到法律保障,会诱发更多更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我们更应该呼吁尽快让民间集资合法化

  薛兆丰

  如果既要鼓励和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又要识别和打击金融诈骗行为,那就要求我们清楚地勾勒出各种金融诈骗行为的特征,从而把欺诈行为和合理的金融商业活动区别开来。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地给出“庞氏骗局”的衡量标准,而只是在刑法中以“集资诈骗罪”来笼统定罪。这造成了许多混淆。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得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也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是由于它们引起了怀疑,要么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虽然它注定失败,但它可能过很久才失败。”

  这是说,庞氏骗局的特征,是举债人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甄别举债融资行为是否属于“庞氏骗局”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举债人的还款究竟来自经营的盈利,还是新的举债;二是放贷人在作出放贷决定时,究竟是清楚了解举债人的财务运作模式,还是受到了刻意的蒙骗。只有这样来界定,才能够准确区分各种类型的信贷集资行为和真正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诈骗行为。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定性,“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中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样的界定将甄别“合法”与否的关键放在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即是否具有合法的集资资格这一重点上。而在实践中的情况是,虽然有许多集资行为也许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是却在实质上不属于庞氏骗局。

  举几个例子。第一,举债本身不是骗局。第二,投资失败并不构成庞氏骗局。举债人只要没有违反举债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那么即使血本无归,也不构成诈骗。第三,投资回报极高,也不构成庞氏骗局。只要高额回报来自经营所得或新投资人在考虑了风险的情况下对经营所得的期望,那么高额回报也不构成庞氏骗局。第四,“借新钱来还旧债”也不是诈骗。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而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那也不构成庞氏骗局。

  可见,如果不清楚地把这些不属于诈骗的现象,与上述“庞氏骗局”的两个基本特征区分开来,就不仅会误伤无辜,而且也会让骗子漏网。

  不难想见,庞氏骗局的组织者,最初可能只是想有所作为,满足社会上正常的融资需求;只是到了经营失误、走投无路时,他们才被迫逐步采用庞氏骗局的财务模式。甚至,他们或许还不知道这种操作就是一门古老的骗术。然而,无知不等于无罪。如果“庞氏骗局”化的经营模式是正当无瑕的,那有谁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暂的辉煌?这对那些勤勤恳恳悉心照顾经营实体而只取得微薄利润的企业家是多么的不公!

  我的看法是,市场经济不是无法无天。我们既要呼吁民间集资合法化,又要取缔各种欺诈行为,包括庞氏骗局。民间集资若得不到法律保障,会诱发更多更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我们更应该呼吁尽快让民间集资合法化。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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