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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多车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本站 时间:2013-11-22 点击次数:
 四川省成都市“多车碾轧老人致死案”因在被告彭某报案之前已有两辆车先后撞击、碾轧死者曾某,但法院判处彭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维持原判。《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彭某对“主动报警从未后悔”,并表示,以较少代价救助受害者,自己也可以过上安稳的生活。

    分别侵权

    连带担责

    2011年10月10日19时05分许,彭某驾车从已倒在靠近快车道中心双实线的曾某胸部上碾过,彭某立即停车向“120”求救并报警。曾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4分死亡。法医尸检意见为,推断曾某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死者亲属经与彭某协商,一致同意不进行解剖,随后曾某被火化。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确认至少有3辆车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一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肇事逃逸侵权人与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依照规定,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彭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曾某位于靠近道路双实线的车道位置,周围无拖拉痕迹,且现场附近道路无人行横道,说明曾某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彭某的责任。

    经核算,曾某的损失共计39万余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212元。余下28万余元,彭某承担80%即228099.60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彭某实际承担2.8万余元,因其先期已垫付2万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人应按份担责、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1.0212万元,彭某赔偿8099.60元,原告其余诉请被驳回。

    肇事报案责任可减

    彭某在今天的庭审中陈述,其所驾车辆“是从死者身上碾轧过去的”,“是碾轧的胸部”,“我下车后就看到碾轧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等。

    “该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直接碾轧了曾某胸部。”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刘建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刘建敏认为,彭某当即停车报案救治伤者,既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完善、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刘建敏表示,该案中彭某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险,彭某实际承担不到3万元,且不用承担刑责。

    “若其肇事逃逸,之后被抓获或自首,其在道交事故中将负全责,依法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刘建敏说,那样不但不能减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将依合同约定不用支付商业险,其赔偿额就应是28万余元,将是目前赔偿额的近10倍。

    可追偿其他侵权人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陈开琦表示,该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与另外两名逃逸人无共同故意和过失,但每个交通肇事行为均独立构成对曾某的侵权,并结合推断的死因认定,说明每个侵权行为均有足以造成曾某死亡的可能。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确定彭某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符合优先保护弱者,给弱者以及时有效救助、救济的法律精神,也体现法律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和谐的作用。

    陈开琦告诉记者,彭某赔偿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并且一旦逃逸者被抓获或逃逸者自首,彭某就可以行使追偿权。

    记者了解到,成都辖区的温江、崇州、邛崃3个基层法院仅今年审理的逃逸后被抓获或自首的刑案就各有5件,15名被告人或因逃逸被追诉刑责,或依法被从重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因饮酒后驾车、事发后弃车逃逸、致一死一重伤,虽有自首情节也未被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方113万余元。(记者 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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