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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借贷合同
来源: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历来把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贷关系称为借款合同,而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货币借用关系称为借贷合同关系,并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合同法》在充分考虑学术界大多数观点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关系统称为借款合同。《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合同种类的划分标准应当是合同自身性质及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不应当是合同的主体。无论出借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等其他主体,其借出的标的物、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大体上是相一致的;并且,从更为深层次的意义上讲,只要是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就是一律平等的,不能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因此,不应当以主体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关系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确实存在许多差异,因此,《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在利息、签订形式及履行等方面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区别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贷款通则(96)[19960628]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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