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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引导 谨防民间借贷引发经济社会问题
来源: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对近年来江都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胡杏;陈应都


【关键词】民间借贷
【全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民间借贷活动不断增多。民间借贷的活跃,对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国家宏观调控、银行银根收紧及社会诚信缺失的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悄然异化,呈现出隐蔽性强、风险性高、管理不规范等新特点,极易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甚至引发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服务发展大局,我院对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运行态势进行梳理,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供区委、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一、隐蔽性、高风险、高息化: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动向分析

  1、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08年以来,江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见图一)。
  

  图一:江都法院2008年以来全院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递增图

  通过对案件数据进一步分析,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全院案件数量的比例也在逐年攀升(见表一),即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快于法院案件总量的增长速度。
  

  表一:江都法院2008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全院案件数量比重表

  2012年一季度江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2909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高达292件,民间借贷案件占新收案数的10.04%,递增速度进一步加快。

  2、个案标的额不断增大。通过抽样调查对个案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总体上在不断增大。几年前,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集中在10万元上下,近年来个案标的案件标的不断增大,例如个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年均50件左右,个别案件借贷金额甚至高达600万元。

  3、高息化突出,隐蔽性强。在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调阅庭审笔录不难看出“高利贷”影子的存在,但手段较为隐秘。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规避高利审查。甚至出现“出借人”与“借款人”互相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二者参与到资产分配中,侵犯合法债权人利益。

  4、交易方式不规范,风险预防意识弱。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以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协议作为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仍大量存在诸如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另外,当事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预防意识薄弱,运用风险防控措施较少。

  5、债务人下落不明较多。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较多。借款人因无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人间蒸发”,这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也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二、图利益、缺诚信、难监管: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成因分析

  1、丰厚利益回报是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直接动因。随着国家逐步加强对资金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与调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紧张、突出。一些人在无法通过正规借贷市场筹措资金的情况下,开始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出借人不会轻易借款时,借款人就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等方式进行高息借款,即所谓“高利贷”。在众多的案例中,“高利贷”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计复利、高利息、出借时先扣利息等等。面对借款人的高额回报承诺,一些当事人经不起诱惑,出现盲目、冲动借贷行为,甚至有些当事人将赖以养老的救命钱不惜出借。一旦借款人出现破产或者负债外逃等意外情况,出借人此时才发现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过是一纸无法实现的承诺,况且这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通过私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成为出借人寻求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2、社会诚信缺失是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原因。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民间信条逐渐被“能拖则拖、能欠则欠”的老赖心理代替,有的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这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前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满足一己私欲,便利用出借人的逐利心理,花言巧语骗取信任,借款后故意拖欠不还甚至一走了之,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3、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性和法律意识淡薄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关键因素。在法院审结的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性和法律意识淡薄引起的不在少数。通过对部分审结案件分析发现,集中表现为以下情况:借贷行为发生时无书面协议(借据),协议约定内容含糊不清或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借款人还款时没及时收回借据,借贷行为设定的担保方式不规范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等。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错误或者举证不能导致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借贷市场监管乏力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另一因素。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民间借贷行为监管主体不明确。任何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民间借贷,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准入条件,这种现状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无序乱象,无形中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

  三、重服务、强监管、促联动: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对策分析

  1、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市场逐步规范。一是积极调研。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案件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及时进行上报。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调研,为地方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加强调解。对于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积极适用调解手段,促成案结事了,增加社会和谐。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要通过债转股、降息、延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恐慌性群体诉讼,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直观了解简单、必要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不断提高群众风险预防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议由县市一级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社会金融事务,赋予其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职能。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划定并明确合法借贷和非法融资的界限,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加强监管力度,以期将民间借贷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

  3、加强协调联动,共克民间借贷难题。民间借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或是彻底解决问题。建议建立包括法院、公安、检察、工商、金融等部门在内的信息互通、联防联动协调机制,群策群力,以提高对民间借贷的分析研判和预警能力。公检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高利贷,维护经济秩序。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由于催讨债务引起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

  4、改善金融服务,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探索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打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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