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融资咨询>企业借贷
合同关系中欠条的性质认定
来源: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石东洋

【关键词】合同关系;欠条;性质认定
【全文】

  【裁判要旨】

  肉鸡饲养合同中,养殖方交付成鸡、委托方没有异议,双方依据习惯结算,合同履行完毕的,委托方持鸡苗款欠条主张债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具欠条的性质,应结合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完毕后结算情况进行认定。

  【案情】

  原告王甲。

  被告葛乙。

  原告王甲诉称, 2011年2月份,被告在我处拉鸡苗4000只,每只3.2元,共计12800元,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并说及时还上,但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总是拖延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葛乙辩称,原告诉称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我不欠原告鸡苗款,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2011年2月份,我从AC镇TW村谭丙处拉的鸡苗,在该批鸡饲养过程中,谭丙和原告合伙为我提供饲料、药物,双方构成饲养合同关系,由原告及谭丙提供鸡苗、饲料、药物,待卖鸡时统一结算,原告及谭丙在鸡款中扣除鸡苗、饲料、药物各款项后,剩余的归我所有。原告诉称的该批鸡,原告及谭丙已经分两批卖给了TALH冷库,TALH冷库于2011年3月份给谭丙妻子杨丁结算,在结算后,原告及谭丙扣除鸡苗、饲料、药物各款项后,又给我17000元,所以该批鸡我已将鸡苗、饲料、药物各款项付清。双方建立的饲养合同,自进鸡苗时合同开始履行,卖鸡并结算后合同终止,双方在2011年3月份卖鸡结算后合同就终止了,原告及谭丙持有的欠条因结算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历来的交易习惯是经结算,原告支付给我应得款项后,我根本没再索要过以前的手续,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原告持有的欠条已经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综上,我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查明,谭丙曾与被告发生过肉鸡饲养合同关系,原告在谭丙处买料,原、被告经谭丙介绍并由谭丙做为中间人,于2011年2月11日签订肉鸡饲养合同一份。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鸡苗、饲料、药物,待被告养成成鸡后交给原告。合同中约定了每只鸡的用料、用药比例及养殖户的利润结算方式。2011年2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标明鸡只数4000只,鸡苗单只3.2元。由于原、被告方双方在养鸡过程中发生矛盾,导致被告在交成鸡当天过完磅后,便要求与原告立即清算账目,并要求原告向他给付17000元钱,否则不让装鸡走车。原告无耐向SWLY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此事应有法院管辖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因鸡在大批死亡,原告只好给被告17000元钱,装鸡的车才被放行。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鸡苗款1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肉鸡饲养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被告给原告方出具的鸡苗款欠条,不同于普通债权债务中的欠条,它是一种算账凭证。原、被告所签肉鸡饲养合同实为代养合同,原告方提供鸡苗、饲料、药,被告方提供场所、人力,待被告方将鸡养成后交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料、用药比例进行结算,如果成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体重,原告方按市场价格收取。鸡苗款欠条所起作用实为保证作用,只要被告方将成鸡交与原告方,鸡苗款欠条将失去保证作用,转化为一种算账凭证。双方签订肉鸡饲养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了“鸡只数低于进鸡只数时补苗款”,此时鸡苗款欠条便起到了算账凭证的作用,欠条上已经载明鸡只数及鸡苗单只价格。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交与其成鸡的总只数、总斤数,这导致鸡苗款欠条作为算账凭证的作用无法实现。因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方交给原告方成鸡一事没有异议,但具体只数不祥,这使得原告方按照进鸡苗只数要求被告方偿还鸡苗款失去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要点是如何认定欠条的法律性质及合同履行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欠条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贷款人首先应向借款人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这也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的前提条件。欠条的法律性质是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初步证据或称表面证据,只有在对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成为结论性证据,以此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除欠条这一证据外,还有双方签订的肉鸡饲养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方提供鸡苗、饲料、药,被告方提供场所、人力,待被告方将鸡养成后交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料、用药比例进行结算,如果成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体重,原告方按市场价格收取。鸡苗款欠条所起作用实为保证作用,只要被告方将成鸡交与原告方,鸡苗款欠条将失去保证作用,转化为一种算账凭证。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并非债权债务关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中,作为原告主张其债权,不仅应把欠条作为证据,而且还需举证证明被告未提交成鸡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交与其成鸡的总只数、总斤数。因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方交给原告方成鸡一事没有异议,但具体只数不祥,这使得原告方按照进鸡苗只数要求被告方偿还鸡苗款失去了依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