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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9 点击次数:

(2008年9月16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 海政发【2008】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提升整体金融实力,发展科技金融,构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好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商圈新兴科技金融功能区和稻香湖金融服务区,保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海淀区人民政府经研究,现就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海淀区产业升级,赢得发展优势、开创新的发展局面,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展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金融机构做好服务是保持我区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挥金融业对其它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拉动作用的重要保障。
  (二)成立以海淀区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委、办、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海淀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领导机构,负责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为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协调落实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将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三)海淀区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区监察局备案,列入政府效能监察。
  二、金融机构的范围
  (四)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是指:
  1.在海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
  2.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办公室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其它类型的投资公司和北京市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且工商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均在海淀区的。
  3.总部不在我区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的金融机构,但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为我区金融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或投资我区企业数额较大、成效明显的,经单位申请,区金融办提交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享受海淀区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各项措施。
  (五)区金融办每年9月更新金融机构名单。在海淀区新注册登记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可于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区金融办提出备案,金融办定期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六)建立金融机构区长联系制度。由区金融办分类汇总企业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区领导接待金融机构负责人。
  (七)建立金融机构座谈会制度。由区金融办组织金融机构座谈会,听取金融机构对政府部门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根据内容和专题每季度举办一次。
  (八)建立金融机构行业交流制度。定期举行金融联谊活动,择机举办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茶话会等活动,为金融机构间横向交流、商机互动提供平台。邀请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到我区访问,促进海淀区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流和沟通。
  (九)建立金融机构与驻区企业交流制度。定期举办企业项目、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产品发布会,促进区域投融资活动。
  四、加强政府专项服务通道建设
  (十)建立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教委、建委、市政管委、公共委、海淀园投促办、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人事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海淀分局、质监局、统计局、海淀园企发处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专用服务电话和电子邮箱为金融机构提供各项服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办理各项业务,必要时相关部门上门服务。
  (十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安排金融产业相关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配套设施的落实。
  (十二)区金融办设立金融专项服务热线,定期发布征求意见函,随时协调、解决、处理、答复金融机构提出的各项要求。
  (十三)建立金融机构子女教育保障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解决金融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具体实施参照《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十四)做好金融机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优先办理审核报批手续。金融机构高管(副总以上)符合北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京外一方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的,由区人事局审核并报送市人事局审批;京外一方系工人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批手续。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存档服务。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五)在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基金中列支发展金融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发展金融业的各项政策、发展金融产业的重点项目和具体办事事项所需资金。
  (十六)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海淀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
  六、加强平台建设,鼓励科技金融创新
  (十七)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在海淀区政府权限内对其提供各项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的各项政策支持。
  (十八)对于金融机构相关的教育培训和评估、法律、审计、外包、信息服务、公关咨询等行业进行扶持,发展两到三家在国际或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十九)积极与国家、北京市的行业协会进行合作,大力发展海淀区金融类行业协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鼓励金融行业自约自律。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海淀区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协会为金融业服务的作用,为金融机构协调解决各项非政府服务事项。
  (二十)整合海淀区现有资源,支持海淀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
  七、建立金融宣传服务体系
  (二十一)设立专职金融工作发言人,建立核心媒体圈,建立媒体见面会制度,定期和适时举行海淀区金融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二十二)依托金融协会,与院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定期发布行业相关数据和政策信息,建立行业发展分析和预警体系,发行专业出版物。
  (二十三)建立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网站,实时发布海淀区金融政策、金融信息、金融业务品种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信息。设立海淀区金融电子公告板(BBS),强化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市民间的无阻时时沟通渠道,建立金融各项信息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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