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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9 点击次数:

(2008年8月7日  海政发【2008】3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推动海淀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海淀区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指:

  (一)直接投资于企业;

  (二)接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创业投资业务;

  (三)提供创业投资及管理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活动指:

  (一)接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创业投资业务;

  (二)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委托其管理的项目;

  (三)提供创业投资项目推荐和评估服务;

  (四)提供创业投资及管理咨询;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建立海淀区创业投资机构联席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加。具体事务由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创投协会”)负责组织。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二)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三)资信良好并由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四)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五)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六)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七)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并由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有必需的创业投资业务管理人员;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四)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八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正式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并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以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80万元人民币。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地区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第九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总部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创投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对于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获得一次性资金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获得有关补助的书面申请(须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机构批准文件或备案情况;

  (三)法人代码证书;

  (四)营业执照及国、地税务登记证;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七)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八)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进行投资的,须出具出资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

  (九)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十)交费发票;

  (十一)书面承诺5年之内不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迁出海淀区,若迁出退还区政府全部补助资金;

  (十二)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十三)申请相关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末之前交由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及创投协会统一受理。经两部门初审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于或迁入海淀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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