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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9 点击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印发本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3月17日第5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中央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三条  重点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四条  重点企业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确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备选重点企业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其中:
    (一)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中央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海淀园投促办、海淀园企发处、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提名;
    (三)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提名确定。
    第五条  重点企业名单确认后,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发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建委、市政管委、公共委、海淀园投促办、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人事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海淀分局、质监局、统计局、海淀园企发处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部门备案。重点企业获得海淀区政府颁发的《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卡》。服务卡中各项服务内容由重点企业填写确定,并交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六条  建立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每月由海淀园投促办分类汇总企业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区领导接待企业负责人。(责任单位:海淀园投促办)
    第七条  建立重点企业座谈会制度。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重点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政府部门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根据内容和专题每季度举办一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建立重点企业联谊制度。每半年安排重点企业联谊一次,为企业间横向交流、商机互动提供平台。(责任单位:海淀园投促办)
    第九条  建立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建委、市政管委、公共委、海淀园投促办、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人事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海淀分局、质监局、统计局、海淀园企发处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专用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为企业提供各项服务。重点企业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办理各项业务,必要时相关部门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第十条  建立重点企业子女教育保障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人员子女有入学需求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辖区内优质教育资源解决。优质教育资源名单由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区教委)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企业人才引进保障制度。
    (一)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相关手续;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优先报批。(责任单位:区人事局)
    (二)符合北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京外一方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经区人事局审核合格的,由区人事局向市人事局申报;京外一方系工人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
    (一)协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每年为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免费体检一次,并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上述人员就医实行预约专家门诊和导医服务,住院可入驻高诊病房。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区公共委)
    (二)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无偿提供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信息。(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区劳动保障局为重点企业提供优质存档服务、预约或上门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手续。(责任单位:区劳动保障局)
    第十四条  区政府设立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第十五条  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具体办法由海淀园投促办负责拟定。(责任单位:海淀园投促办、财政局)
    第十六条  完善海淀区政府企业服务中心的功能,统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所需政府服务有关事项。(责任单位:海淀园投促办)
    第十七条  每年二月底之前,由区投资促进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财政贡献进行企业奖励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授予“海淀区贡献突出企业”称号,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企业名录在有影响的媒体整版发布。对上述企业或机构给予免费发布广告奖励,免费发布的广告价值与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相关。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获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获得“海淀区贡献突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若在获得奖励后发现有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停止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落实本办法相关措施的实施细则,报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及区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海淀区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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