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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9 点击次数:
( 2005年11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园区的创新和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以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关优惠政策试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向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境外投资机构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境内投资机构。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以下简称风险补贴)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专项补贴。初创企业指设立3年以内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是实际投资于园区企业,并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风险补贴。

第五条 认定为园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六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经园区认定为合作伙伴;

(二)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设立不超过3年;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对园区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第七条 补贴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如果是某一企业首次获得的创业投资,补贴比例可提高至15%。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第三章 受理及审核

第八条 未认定为园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手续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融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投融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

(一)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附件2);

(五)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附件3)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

第九条 已经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无需重新认定。

第十条 已认定为园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对园区企业进行了实施投资的,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到投融资促进中心申请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所投资的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四)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可直接在“投资中关村”网站上(www.tzzgc.gov.cn)申报,投融资促进中心经初步审核后,通知申请单位递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申请风险补贴的材料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创业投资企业认定所需材料中,第八条第一、三、四款所规定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投融资促进中心对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并出具初审意见,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的1个月之后至1年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对于投资已逾一年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贴行为的,园区将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2005年7月1日以后对园区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自本办法实施后申请风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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