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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9 点击次数:
中科园发〔200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是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

  (一)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申请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

  (一)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八条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认定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

  业,应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以虚假材料骗取风险补贴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园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时,将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5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34号)、《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32号)、《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10号)、《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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