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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25 点击次数:
(银监办发〔2010〕346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尚存在各地、各机构、相关部门政策把握存在差异、风险缓释措施难落实等问题,特别是有些机构的平台贷款余额还在增加,风险防控形势不容乐观。现就平台贷款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


  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呈现平台层级低、公益性项目占比高、自身现金流覆盖率低等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更高风险:
  (一)整体风险程度高。截至2010年8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级及以下平台贷款1292亿元,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近50%,有贷款余额的县级及以下平台公司2805家,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总数的82%。特别是有些省区如新疆、宁夏两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均为县级;福建、山东、浙江、湖南县级平台贷款余额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的比重均超过90%。由于县级及以下政府财政实力、综合偿债能力、投资计划性等各方面管理能力都不及省、地(市)政府,所以平台贷款面临更高风险。
  (二)代偿性风险巨大。截至2010年8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平台贷款余额占全部平台贷款的65%。部分省区如海南、宁夏、甘肃、辽宁、山东、河南仅公益性贷款占比就超过80%。由于这些项目多数自身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通过当地政府或人大出具保函以财政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在当前财政预算体系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不透明,银行业机构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可持续财税收入等情况,难以对地方政府真实财力作出准确评估,因此贷款面临较大代偿性风险。
  (三)信贷风险开始暴露。虽然整体看目前平台贷款不良率较低(2010年8月末为0.68%) ,但值得关注的是,部分省(区)平台贷款不良占比已相对较高,如内蒙古、甘肃、黑龙江、湖南、海南、山东等省8月末的不良率依次达到14.48%、5.57%、6.54%、4.45%和4.02%。此外由于平台贷款合同期限长,大部分贷款的风险暂时尚未暴露,预期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还会进一步上升。
  (四)行业集中度风险积聚。从全国清查汇总情况看,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中,近40%投向了城市投资建设类平台,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而此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落实,集中度风险不可避免。
  (五)区域流动性风险加大。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主要集中在部分省区,这些省区内,又集中在几个地市或少数机构,由于贷款额度大、占比高,加上贷款期限长,存贷款期限错配严重,势必给当地机构流动性带来压力。
  (六)未来不确定性风险不容忽视。从拟分类处置情况看,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改为公司类的贷款余额仅为1008亿元,保全分离和清理收回的贷款也仅为227亿元,有近60%的贷款和近70%的平台公司仍将按照平台贷款进行管理。这不仅说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风险程度高、整改难度大,也将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项监管指标带来较大影响。
二、监管意见

  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各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根据国家和银监会有关文件(国发〔2010〕19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银监办发〔2010〕30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平台贷款的清理、规范和风险化解工作。
  (一)认真落实平台贷款清查工作。各省级联社和法人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银监办发244、309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特别是统一会谈,要通过会谈,敲定每笔贷款的风险定性、整改处置方案和整改推进时间安排,明确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并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的原则,通过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或增加补充条款、调整和规范中长期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做到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至少每半年足额偿还一次本息,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还本付息。省联社要在统一会谈中发挥作用,组织做好地市、县市及以下平台贷款的统一会谈,坚决避免出现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等现象,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债权。
  (二)切实做好平台贷款分类监管工作。各监管机构要在督促指导辖内农合机构做好平台贷款清理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收回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第一类贷款,监管机构要建立逐户监测、实时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对第二、三类贷款,监管机构要督促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全分离和清理收回工作方案和推进时间表,督促其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和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对于第四类贷款,要督促机构严格按照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逐户明确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确保存量贷款得到妥善处理。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新增平台公司贷款。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只降不增”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新发放平台贷款,特别是对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平台贷款,也不允许接收其他银行机构(包括发起行)退出的平台项目,已经发放或接收的,明年一季度前一律收回。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对平台贷款的管理,落实贷款责任,做好对平台贷款资金使用和经营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工作,防止贷款违规挪用和债务悬空。
  (四)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监测、考核力度。鉴于部分地区、部分机构平台贷款余额大、占比高,左右平台贷款整体风险情况,有关银监局要加大监测、考核和现场检查工作力度,按照“只降不增”的原则,在严格控制新增贷款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分类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方案,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资金风险的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认真做好准确分类和拨备计提工作。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全面落实整改方案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平台贷款分类标准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不良贷款,及时足额计提各项损失准备,提高拨备充足水平。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划分为不良贷款,并按照要求提足拨备。对划分为损失类的贷款,要根据国家呆账核销政策,加大处置力度。省联社要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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