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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力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银传[1998]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为贯彻总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13号)和《关于进一步抓紧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5号)要求,各级分支行抓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清收进度缓慢,融资中心仍有较大数额的逾期拆借资金未收回来。为了进一步抓好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的清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全力抓好清收工作
  (一)制订计划,全力以赴,完成总行确定的清收目标。各分行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得再办理自营拆借业务,全力清收逾期拆出资金。6月底,各分行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余额要比年初下降50%,年底要下降80%。各分行要按照这一清收目标,制订上半年和全年各月清收计划,5月15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备案。各分行要按制订的清收计划,建立清收进度考核制度,每月5日之前向总行报告。具体上报办法,按照银货政[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必须高度重视。总行决定成立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收工作办公室,专职组织全国清收工作,同时要求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由货币信贷、稽核、非银行、会计、监察部门组成的清收工作小组,行长任组长,并指定一名副行长专职负责清收工作。清收任务要落实到人,统计、分析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在完成清收任务之前,在岗人员一律不得调离;对已调离或已离退的当事人,可根据清收工作的需要,调回或请回。省分行要对拆借资金量大、问题多的地区派驻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三)追究责任,依法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落实而达不到清收进度目标的分行,总行要追究分行一把手和主管副行长的责任。对在拆借活动中行贿、受贿、违法乱纪以及违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银发[1997]167号)给予严肃处理。
  二、收回商业银行逾期拆出资金,清偿对商业银行欠款
  要求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坚决打消等待观望思想,逐笔全额偿还融资中心债务,对省内和跨省的逾期拆借资金,都要制定还款计划,逐笔进行落实。对欠款不还的,要扣收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对因头寸紧张未还资金的,责令其通过各自总行以法人为单位解决,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不还。各融资中心从商业银行收回的资金应优先归还对商业银行的欠款。此项工作力争在今年上半年结束。
  三、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拆出资金的清收力度
  (一)通盘考虑清收逾期拆借资金和解决金融风险,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清收;但对具有偿还能力、采取观望、赖账态度的,要扣收在人民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要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融资中心签订逐笔还款计划,对为逃避人民银行债务而将存款转到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账户的行为,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追查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运用人民银行各项监管手段和法律手段,收回资金。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视情况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采取令其拍卖、出售和转让资产,限期抵偿债务;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在报刊上公告经营状况;停办部分业务;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撤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取消任职资格;由其他机构接管、兼并,或实行拍卖;依法起诉等措施。
  四、下大力气清收对企业的逾期拆借资金
  (一)实行债权债务重组。对直接或间接贷给企业的资金,在落实债权债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可通过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将融资中心对企业的拆借转为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
  (二)变卖资产、依法起诉。对签订抵押和担保合同的企业,应令其变卖抵押品,或责成担保单位偿还资金。对效益较差、拿不出资金的,要尽快促其拍卖、出售和转让资产,收回资金。对拖欠严重、赖账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收贷。
  五、坚决收回地方政府指定用途的拆借资金
  各分行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向地方政府汇报,凡用于地方政府点贷项目和指定用途的,应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项目单位逐笔签订还款计划,限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要令其变卖资产,或要求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中列支归还。必要时应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起诉。对利用拆借资金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会同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六、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清除债务链,减少各方资金利息损失
  (一)凡可拉直的债权债务链,人民银行各省分行要积极组织协商金融机构,将融资中心的拆借资金协调转为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拆借关系,重新签定合同,融资中心从中退出。
  (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单,凡经托管机构和有关银行认证是真实足额的,可协商用于偿债。
  (三)少数城市商业银行有足额可抵押资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如在今年内归还资金确实有困难、对融资中心清收工作影响较大的,经报总行批准后,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特种金融债券最长期限为三年。利率按总行规定执行,发行对象为各类金融机构和部分企业。发债募偏大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归还融资中心的欠款利息(具体操作办法由总行另行通知)。
  (四)在清收工作完成前,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吸收的会员基金一律不得清退。
  七、抓好省地市级分行的清收,加强跨省区人民银行分支行间的协作
  地方级分行逾期拆出资金占全国总额的2/3以上,要求各省区市分行在抓好自身清欠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地市级分行的清收指导和监督,认真推动清收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都要从全国清收工作的大局出发,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行内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措施。清收原则是先归还本金,利率按照总行银发[1997]55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跨省清收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清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协调组织清收。对不积极配合对方清收的分行,总行将给予批评。
  八、上报融资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各分行接到本文后,要立即对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历年的财务情况进行清查,于5月30日前将清查情况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内容详见附表。
  各省、区、市分行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财务收支统计报表(略)

                             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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