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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1993年9月10日 工商广字<1993>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融资广告,须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十七、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二、三条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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