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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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933号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曾。
被告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晖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