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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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894号
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福平,董事长。
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桂荣,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计价款485,860元,但被告仅支付10万元,尚欠价款385,86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85,860;偿付滞纳金6945元。
被告表示欠款属实,并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0万元,于同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8万元;
二、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价款人民币586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6945元;
三、如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条付款义务,则仍应支付原告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二条的价款及滞纳金;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4201元,被告所负之款,于2005年1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施秀文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