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甲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再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海南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官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王甲川。
委托代理人冯怀东,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琼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琼铁市政公司)与上诉人王甲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海南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2005〕琼检民行抗字第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以(2005)琼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海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琼铁市政公司和王甲川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琼铁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毅,上诉人王甲川及委托代理人冯怀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2005)海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钱志勇
审 判 员 张家慧
审 判 员 邢 词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