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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多龙治水之惑:基金法107条与171条冲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PE归谁管,成为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过程中最受争议的话题。

  “从二审的情况来看,未来相当时间内多部门监管PE的局面还会持续。”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郭卫锋说。

  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稿。PE会否纳入基金法的监管是关注的重中之重。

  二审稿虽然对一审稿进行了局部的修改,但是并没有缓解争议。对二审稿,郭卫锋称:“还不清晰。”

  模糊的界限

  在二审稿的一些细节被媒体曝出后,关于PE是否纳入监管有着各种解读。

  有媒体说PE纳入基金法几成定局,有媒体说PE入法仍有争议,还有说PE入法新老划断。业内对此也是一头雾水。

  深圳基石投资创业投资合伙人、总经理陈延立说:“仍看不明白基金法管不管我们。”

  认为基金法将PE纳入监管的证据是,二审稿中,草案的107条和171条都未做修改。第107条内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第171条内容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因为PE本质上属于非公开募集的产品,因此107条可以解读为PE也需要向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但深圳创业投资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认为,新基金法全称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其第二条也表明了适用范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而PE并不进行证券投资,不适用本法。

  郭卫锋则称,即便107条不适用于PE,但171条为基金法监管PE开了口子。“根据法律界过往经验,‘参照适用’通常是适用,这意味着PE的监管亦有可能纳入该法。至少新基金法没有明确界定。”

  到底PE会否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更大可能是一部分纳入。

  当前,监管PE 的机构有四类。目前,市面上公司制、合伙制的PE机构大部分由发改委进行监管。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以契约形式成立,同时还成立了管理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因为该基金诞生之初就由发改委批复,发改委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单位。

  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范对象为全国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也就是俗称的PE或创投。根据通知,股权投资企业一般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

  通知发出之后,许多PE机构都根据要求在不同级别的发改委进行备案。

  2007年,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获准试点直投业务。2012年,基金公司又获准通过子公司来做股权投资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者是中国证监会,于是乎,证监会也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基金和券商股权投资的部门。

  在市面上,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形式成立的,在2007年至2008年,股权投资信托的募资规模并不亚于房地产信托。信托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这类股权投资基金自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此外,保监会于2010年下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做PE的阀门,保险公司的PE也就归保监会监管。

  “出于各部门的制衡,新基金法很难打破现有格局。”有行业内人士表示。

  业内争议

  在股权投资界,是否纳入监管也有争议。

  今年8月,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牵头,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25家创业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PE纳入监管。多位人士表示,这次反对上书是发改委背后推动的。

  一种理由是,PE的很多活动并不和证券有关,为什么要被“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而希望被监管的也有人在。“纳入证监会的监管或许对PE也是有好处的,比如可以通过证监会底下的金融资源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合作。”深圳一家PE的负责人表示。

  还有PE表示,股权投资如果纳入银监会旗下或对PE发展更好。“PE缺的是渠道和品牌,而银行有渠道品牌。”深圳另一家PE公司市场部经理认为。

  陈延立亦提出,如果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监管股权投资,或许更好。

  事实上这并非不可能。有业内人士认为,协会上书只是“缓兵之计”,真正目的是出台统一的监管法律。但是按照修法的时间,真正推出可能要四五年时间。

  另有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加以修正就可以弥补对PE的监管不足。北京一家外资PE的合伙人就认为,美国也没有专门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但是《证券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相关法律中已经对证券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和投资顾问行为规范等有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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