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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有法可依”, 专访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赵绍舜律师
来源:金融投资报 时间:2012-10-29 点击次数:
赵绍舜 1997年作为创始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一直担任该所主任至今。

      投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有法可依”—— 专访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赵绍舜律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引起了川内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关注。近日,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举行了以“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讲座。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就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投资或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投资者如何维权等问题独家专访了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赵绍舜律师。

公司须遵守游戏规则
   记者: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票发行、信息处理与披露方面,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赵绍舜律师: 在股票发行上,公司不得擅自发行股票;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股票发行批文。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发行股票。
   在信息披露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公司内部知情人如有泄露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将被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被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投资重在“认真”
   记者:近年来,股权投资方面的法律纠纷急剧攀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赵绍舜:国内外PE在国内投资高成长企业获得了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收益,加上创业板的造富效应更是吸引了众多的资金涌入这个行业。但很多投资人认为只要有资金就可以去做PE,有的投资经理连财务报表都看不懂也在做PE,甚至还有的投资机构连被投资公司的采购流程都不知道,采购合同也没看过,采购基地也不去考察,就决策投资了。这样的基金管理人怎么能够考虑投资人的利益?尽职调查又如何“尽职”的?还有的基金管理人跨越了法律的红线,触犯了法律,不但害己而且害人,PE的法律纠纷也急剧攀升。
   记者: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投资或转让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赵绍舜律师: 投资者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而造成经济纠纷和涉诉,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具体风险内容包括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等。
   记者:投资者应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赵绍舜律师: 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投资或转让之前,应对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认定情况;资产、财务及纳税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重要交易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和行政违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考察、评估,对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以最终确定投资与否。

维权有章可寻
   记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做哪些维权准备工作?

    赵绍舜律师: 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投资者应做好相关各类证据的收集工作,保存好交易方之间的凭证、协议、成交单据等;及时咨询或委托有经验的律师,由于此类纠纷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投资者应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寻求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纠纷,切莫错过诉讼时效和最佳证据收集时间;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并通过下列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赵绍舜律师:一是协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这是解决争议最简便和直接的方法,也是首选方式。二是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可在双方认可的机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的基础是自愿,以这种方式达成的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三是投诉举报。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向主管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四是仲裁。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最后是诉讼。投资者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金融投资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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