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泓森新闻>行业新闻
“陈发树买药案”开庭 折射民企发展之困
来源: 时间:2012-11-06 点击次数:
  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中新网8月23日电(财经频道 陈璞)8月23日上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上,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有权否决此次股权转让、云南红塔集团是否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是否成立等问题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2009年,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把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本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随后,陈发树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款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不过,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以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反复催促无效为由,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焦点一:中烟是否有权否决此次股权转让?

    由于云南红塔集团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的依据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的审批协议,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在庭审中提出质疑,按照国家规定,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王卫国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规定,“股份转让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尚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而按照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 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则答辩称,上述原则只适用于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因此中国烟草总公司具有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权力。

    焦点二:云南红塔及中烟是否构成违约?

    从2009年9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到2012年1月17日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拒绝,陈发树等了800多天。

    王卫国认为,红塔集团“报请中国烟草总公司门批准过户”仅仅是一次“合规性审批”,通常来说,全国类似审批的通常期限为:国资委系统98个日历日,财政部系统72个日历日,但是这期间陈发树虽不断催促,却始终得不到批复。

    与此同时,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今,云南红塔集团的报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而上报财政部的环节则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中国烟草总公司还曾先后多次对下级公司表达不履行的意思,这一行为是故意迟延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红塔律师则表示,交易只能逐级报批,无法直接送达财政部,即由云南红塔上报到云南中烟,再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红塔已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报,但无权越级上报至财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对此王卫国指出,此次交易审批要经过从云南红塔—>云南中烟—>中烟草总公司—>财政部的三次传递。而这当中,云南红塔当天完成提报、云南中烟向中烟草提报历时83天,但中烟草做出不同意回复却用时2年零45天。

    6月5日,原告方也向法庭提出追加中国烟草总公司等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焦点三:国有资产流失怎么界定?

    中烟总公司在批复中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告律师认为,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

    王卫国指出,目前没有政策法规清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而是以审批人的主观判断为主。但是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中烟总公司在签订协议800多天以后才“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而此期间,该股权的市值已由22亿涨到目前的40多亿,最高曾高达60多亿,也不禁让人怀疑是否与股价大涨有关。

    “市盈率40倍还叫国有资产流失?无非是事后发现所卖的股票还有增值预期。”王卫国说,按照中烟关于国资流失的逻辑,如果价格涨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价格跌了就是合法转让,这种“太灵活”的国资管理的模式正是让陈发树不解甚至愤怒之处。

    “中烟总公司的7号批复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特殊的"新规则":卖出股票以后,在实际交割之前,如果发现所卖股票发生增值或者有增值前景,则有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随意废除已经生效的交易。我想问问全国的股民,你们接受这样的"新规则"吗?我也想问问证监会,你们同意这样的"制度创新"吗?”陈发树的代理律师说,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绝不可能只卖涨不卖跌,何况还有合同约束和法律规定在。

    在原告代理律师来看,被告及其上级中烟总公司开了一个滥用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的恶劣先例。

    而对于原告律师在庭审中就“国有资产流失”说法是否成立的提问,红塔代理律师并未当庭给予正面回应。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