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泓森新闻>行业新闻
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8 点击次数:
 本网北京11月27日讯记者李恩树见习记者曾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管理办法共5章,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范围及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研究建立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5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尽快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备案。

 

可代理商标业务中仅两类要先行备案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律所须依法诚信执业防止恶性竞争

本网记者李恩树 本网见习记者曾敏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

  促进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记者:请您谈谈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基本考虑?

  律公司负责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社会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研究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的部署,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职能作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共同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对《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为商标法律服务主体之一。为进一步细化《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根据局、部领导指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有关司局启动了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于今年上半年形成草案,经两家审定、会签,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

  在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原则。管理办法严格以律师法、商标法以及商标代理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吸收、体现了有关律师行业规范,并参考借鉴了相关律师业务规范的体例和结构。二是规范原则。管理办法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作出明确规制和指引,使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着眼于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不仅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作出严格规范,而且对其商标代理活动设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机制,以确保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

  记者:您认为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律公司负责人: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5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查看全文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