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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7-25 点击次数: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包含七个条文,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六种情形: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该规定关于信用惩戒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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