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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车位土地出让金系误读
来源:地产中国网 时间:2013-09-18 点击次数:

近日,一则“广州将追缴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消息引起诸多广州市民的担忧,很多市民表示,车位既已售出,产权证业已办好,且税费交齐,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为何还要追缴?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作出回应。

已办产权证车位不转卖不“追缴”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了《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施意见》最引起争议的是追缴已售出地下物业出让金相关条款。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根本没有提出要“追缴”,已出让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除了开发商在办理初始登记时要补缴外,其余的只要产权不发生变动就不需要补缴,且该办法的条文仍在征求意见,并未最终出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或未明确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和标准的,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地下负一层按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按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25%计收土地出让金。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发生企业改制、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由新的权属人负责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如何补缴还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征求意见稿》,地下部分(含车位)土地出让金或按如下方式征收:一种是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按一定的标准,参考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征收,方可出售;第二种则是已出让并办理产权证的,遇企业改制、出售、交换、赠与,产权发生变更时,由新业主补缴,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对于持有车位的业主,如果产权没有发生变动,根据上述规定,并没有必要征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规定地下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已经售出的车位转卖要追缴土地出让金,这多少让购买车位的业主想不通,更有市民对出让金征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记者走访了广州市10多名已办理车位产权证的业主,他们当中只有1张产权证上“土地出让金”一栏标注为“已征收”,其余均标注为“暂缓”或者“空白”。从1993年至2013年间,广州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一开始是免收,后变成暂缓征收。广州目前地下空间已达3000万平方米,规划到2020年达9000万平方米。如此庞大的地下空间建设与使用,土地权属是个关键性问题。此前,广州市地铁建设就因为发生穿越市民地基而引发地下空间使用权属纠纷,一度影响施工进程。

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过去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也没有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权属管理,因而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11年11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这位工作人员称,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的《征求意见稿》,正是为集约节约建设用地、规范地下空间建设与开发营造良好的秩序。但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将在全广州范围内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形成最科学合理的实施意见。(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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