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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之争尘埃落定 新东家照付商标使用费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13-10-10 点击次数:
 源于清光绪年间的广州莲香楼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百年老店,是“老广”们挚爱的糕点饼家。然而,随着2006年改制莲香楼公司被收购开始,一场马拉松式的纷争悄然横亘在商标持有人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笔者昨日从广东省高院了解到,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已经终审判决,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依约给付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的使用费。

    一份声明唤起改制回忆

    老字号“莲香楼”的糕点是广州街坊走亲访友的首选。今年7月2日,广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在媒体上发布《权利声明》,声称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唯一所有人,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者提出严正警告。饮食集团的矛头对准的是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公司”)。两日后,不甘声明影响的西关世家公司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索赔千万标的索赔诉讼。

    事情要从2006年的改制说起。当年4月17日,广州市国资委向荔湾区国资局发出《关于做好无形资产持有者更名工作的函》。该函称,已委托饮食集团持有、管理莲香、泮溪等老字号及商标。此后,饮食集团进行注册更名,受让了原属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

    而此时莲香楼公司已陷入了经营困境,相关股改无奈下启动。同年7月,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国资局的委托发出公告,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莲香楼公司99%的股权。这次拍卖的前提条件是,拍卖改变了莲香楼公司的国有性质,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实行有偿使用。换句话说,这次拍卖标的并不包含莲香楼商标权属。这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费用年递增3%成争论焦点

    2006年9月1日,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合同除了约定受让股权的比例及转让价款外,还预设了转让条件:西关世家公司必须承诺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并缴纳使用费,同时不得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为了保证莲香楼品牌的发扬光大,合同还要求受让者承诺充分发挥和保持莲香楼老字号的优势。

    然而,合同并未确定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及期限。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只在竞标前广州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一份第16号文件中有提及,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作为招标条件。

    2007年7月15日,西关世家公司给饮食集团发函,请求调低和缓缴使用费,并建议将每年递增率调整为从第3年开始,且递增后的前3年递增率为1.5%,后3年为2%。

    2008年3月16日,西关世家公司再次发函,同意第一年按原约定137万元标准缴纳,但要求将原缴费基数改为按平均年营业纯利润5%收取、免两年使用费等。

    同年7月16日,饮食集团复函西关世家称,第一期许可使用期限仍为两年,即2006年9月1日到2008年8月31日。第一年许可费用可扣除交接和装修时间,实际缴纳108万余元即可,第二年以137万元为基数递增3%,即141.11万元缴纳,并要求双方正式签署《有偿使用许可合同》。

    西关世家不同意签署该合同,但为了表示诚意,该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前发函表示愿意在未签署正式合同前缴纳第一期使用费以履行承诺,同时希望饮食集团能修改许可使用的费用和期限。

    随后,两个公司之间开始了更加密集的信函往来。自2009年4月28日到2009年10月12日,先后有4份不同的函件对使用费的缴纳和期限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西关世家以莲香楼公司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受金融海啸影响面临经营困难强烈要求永久使用莲香楼商标,并按50万元每年给付使用费,5年后递增1.5%,并按5年为一个周期类推计算。饮食集团予以拒绝,于2009年10月12日发函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不调减,并警告称逾期不签许可合同,则将终止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16号文条款经推定有效

    为了保护莲香楼商标以及老字号,同时盘活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有关部门将莲香楼商标剥离出莲香楼公司,将企业股权与商标分割出售,而商标所有权依然为“国有”,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将商标使用权赋予改制后的企业。这无疑对于保护和发展老字号是有益的。但这种权能分离,也给老字号的保护带来新的难题。

    本案经广州中院一审,部分支持饮食集团诉求。饮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是广州国资委16号文能否作为确定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依据。法院认为,西关世家从参与竞标开始,就可以从相关竞标项目文件中清楚知晓16号文的内容。该文先于竞投截止日前印发,且相关条款内容还在当时的媒体上公布。西关世家公司作为一家有实力且理性的市场主体,具备了审慎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的能力,其参与竞投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接受使用费标准即递增率这一交易条件。

    从双方的函件往来也可以看出西关世家公司一直寻求调低基数、变更递增率,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一开始是接受16号文核定的基数和递增率的。对于函件往来的,只有形成明确的要约和承诺才构成对原有条款的修订。本案中,双方函件中只有对第一年减半收取交接和装修期间的许可费用达成一致即该年许可费为108万多元的合意成立外,没有达成任何一致的修改。故16号文确定的首年137万元基数以及3%递增率依然有效。

    综上,法院于9月30日依法向双方邮寄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西关世家公司按国资委16号文规定额度补缴2008年9月到2010年8月的不足部分合计21万余元,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照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饮食集团缴纳使用费。

    记者手记

    中华老字号

    亟待立法保护

    “莲香楼”商标许可纠纷是中华老字号难以避免的时代新问题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一些老字号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营销手段跟不上、竞争加剧等原因,发展日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据北京市食品工业协会会长李士靖介绍,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关停并转,该市百年以上的食品老字号原来近百家,现在仅余20多家。

    老字号既要保护,更要发展壮大。以莲香楼的保护为例,广州国资部门可谓是煞费苦心。一方面,积极引进非国有资本,为老字号注入新鲜血液,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实现老字号的旧貌换新颜;另一方面,将老字号品牌以及商标的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相对分离,确保老字号的存续和发展。其在《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黄金股条款值得肯定。黄金股又称为特别股或者特权优先股,尽管荔湾国资局只是持有1%的股权,不参与管理、经营,然而一旦受让企业不使用莲香楼老字号时,国资局具备行使否决权的权利。由此,设定了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这也为饮食集团最终胜诉奠定基础。

    然而,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做法虽能使商标价值实现最大化,但容易导致其中一方的懈怠等问题。2012年初,一场“莲香楼”被广东省工商局注销广东省著名商标资格的风波引发各界关注。工商局方面解释称,被注销的理由是有效期满,莲香楼商标持有人未申请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资格。尽管事后饮食集团重新申请认定,但这引起了商标使用人西关世家公司不满。

    事实上,西关世家公司也颇有实力,是一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的企业,然而一旦陷入商标权纠葛势必不利于莲香楼的长远发展。老字号、地理标志、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构成了我国独特的知识资源,形成文化软实力、民族特色优势,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邱永清强调,在审理涉及老字号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导向、老字号的历史背景和权利现状,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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