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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司法前置预防儿童性侵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3-11-12 点击次数:

本世纪以来,澳大利亚司法系统饱受儿童性侵案件的困扰。与儿童性侵案件高报案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澳大利亚此类案件的低定罪率。为此,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考虑调整相应政策,强调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干预和处置儿童性侵措施进行制度创新

  蔡一军

  本世纪以来,澳大利亚司法系统饱受儿童性侵案件的困扰。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犯罪研究中心(AIC)的相关统计数据,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和六分之一的男性在童年时期不同程度上遭受过猥亵或性侵犯。而在2001至2010年间,澳大利亚儿童虐待案件中,有近13%为儿童性侵案件。

  然而,与儿童性侵案件高报案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澳大利亚此类案件的低定罪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近27%的案件因受害人及其家属拒绝出庭作证而最终未能起诉。而在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儿童性侵案的定罪率为10%,而犯罪人为成年人的定罪率也只达到43%。因此,从整体数据上分析,在所有报案的儿童性侵案件中,案件的定罪率仅有17%。如果考虑到还有大量因各种原因而未报案或发现的儿童性侵犯罪,那么统计数字将更为骇人听闻。低追诉率带来的必然是刑罚威慑力的大幅削弱,这就迫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考虑调整相应政策,强调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干预和处置儿童性侵措施进行制度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儿童性侵知识教育和培训层面,由于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是最好的对性侵儿童进行早期干预的场所,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一方面要求老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都应接受培训以掌握和发现正受性侵犯和曾经受性侵害的儿童以及有效识别性侵犯罪人的特征。另一方面,投入资金积极改善硬件设施,在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公共教学场所安装摄像头,增加儿童性安全教育手段和设备。同时,父母也需要掌握性侵犯的相关知识,建立对子女的保护和信任环境,鼓励孩子能够说出自身的经历和感受,以尽早发现被性侵的儿童。

  在儿童性侵的心理干预和治疗层面,考虑到被害人在缺乏心理治疗和干预的情况下,其二次受害的几率远远高于一般儿童;同时,一部分被性侵害儿童在成年后因受侵害所造成心理阴影而容易演变为恋童癖甚至性侵儿童的犯罪人,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主张对被性侵的儿童进行系统的心理干预和治疗,主要由澳大利亚政府福利组织“家庭与未成年人服务协会”(FAYS)跟踪进行。而针对儿童性侵的犯罪人,相关犯罪统计研究已经证实性侵害人的再犯率与心理治疗时间的长短以及方法有直接关系。因此,澳大利亚许多州都尝试推动对儿童性侵服刑人员的监禁密集心理治疗项目(CUBIT)。在监狱的一个特殊监区内,这些服刑人员将接受密集的群体性训练来矫正行为和思维模式,而训练人一般由专业心理矫正师和受过特殊训练的监狱矫正官来进行,主要是通过心理行为疗法唤起犯罪人对被害儿童的同情心,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危险。

  在儿童性侵的司法处置层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现有的司法程序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和创新。首先,修订证据规则。由于性侵儿童案件往往是在私密场合一对一进行的,因此被害人证言对于定罪极为重要,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定罪率,澳大利亚在相关案件中对证据规则进行了修正,即当被害人太小、残疾或者受害极为严重时,法官可在其他辅助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无须排除合理怀疑即可定罪。

  其次,规定审前转处制度。性侵儿童的犯罪人99%为儿童的熟人或亲属,但对于家庭成员间的性侵儿童行为,作为被害者的儿童往往并不希望其家庭成员被关入监狱,而是希望未来能阻止类似性侵行为。同时,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将犯罪人关入监狱进而造成破碎的家庭,可能导致受害儿童在经济上和情感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澳大利亚许多州如新南威尔士针对第一次性侵家庭内儿童且主动认罪的犯罪人提供一次转处机会,即暂时不起诉而要求犯罪人接受相关心理治疗或社区服务。

  最后,创制儿童保护令制度。澳大利亚政府进一步前置儿童性侵的司法干预程序。当儿童与潜在犯罪人之间还未发生实质侵害结果,而仅仅从一些行为和迹象表明在儿童与潜在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侵害风险的情况下,法院可发出儿童保护令,要求被告人接受心理治疗、禁止接触相关儿童、禁止从事儿童相关工作或者禁止居住在学校附近等。一旦违反儿童保护令,则进入刑事程序,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刑。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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