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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解反悔投诉应处理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13-12-18 点击次数:
中国新闻网12月17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作为独立的投诉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依据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以后,应当询问消费纠纷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终止调解的几种情形: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为了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本办法,作为独立的投诉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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