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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全面监管影子银行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14-01-09 点击次数:
2013年1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日益活跃的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监管。

  《通知》要求,正确把握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加快健全配套措施。其最大亮点在于落实责任分工,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因监管套利而生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称,不能将影子银行妖魔化。由于金融监管的改革往往滞后,为追求监管套利,影子银行应运而生。它有积极作用,但也有风险,其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脆弱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

  《通知》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如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刘少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将不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多具有金融属性的此类机构,列为准金融机构。他粗略估计,这类机构多达十多种。而明确监管分工,将是一种大动作。

  理财业务由“一行三会”负责

  依据文件,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则由央行负责协调。

  对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但对于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文件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行业归口部门则牵头制定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

  另一类是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比如第三方理财,文件明确,要抓紧进行研究。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商业银行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

  曾刚称,影子银行因监管套利而生,因此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监管制度套利的空间。他认为,从这点上,应推动“一行三会”之间的政策协调。

  《通知》提出,要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制度。

  对于理财产品,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要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一个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

  具体到商业银行,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的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营一一对应。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典当公司等要回归本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自律规范,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通知》明确,央行要抓紧制定基础性统计框架和规范,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统计框架和有关会计制度,制定统一的统计科目和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性行业信息统计系统,并强化信息共享。

  《通知》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以不良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相关机构、高管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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